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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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人士在14日举行的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上透露,由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参与起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管理办法》将征求意见,同时,由财政部起草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正在征求其他部委意见。
这两个办法分别是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和补贴的关键举措,决定着可再生能源能否大规模发展。
以实际发电量为基础收购
发改委专家透露,《配额管理办法》将确定配额指标的基本原则,明确技术范围、配额义务承担主体、考核监管机构,形成指标发布制度、指标分配制度、义务执行情况跟踪和报告制度、义务考核监管制度、信息公告制度和奖励惩罚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配额指标是具有约束性的指标。有绝对量和相对量两种。考虑到我国的配额指标的作用主要是约束电网企业,因此,该办法建议以实际发电量为基础进行收购,规定义务承担者应在其全部电量中有固定数量或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而不是以装机容量为基础。
该办法建议,把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都纳入到配额制的技术范围。
在配额指标的分配上,可再生能源电力总比重目标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目标都要分配到各电网公司,分配的依据是所在服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所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各电网公司再按照合理消纳方案的建议,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规划和消纳方案以及相关地区应承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指标。同时,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部门,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指标分配到各省,作为省级能源行政管理的责任目标。
国家发改委人士在14日举行的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上透露,由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参与起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指标管理办法》将征求意见,同时,由财政部起草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正在征求其他部委意见。
这两个办法分别是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和补贴的关键举措,决定着可再生能源能否大规模发展。
以实际发电量为基础收购
发改委专家透露,《配额管理办法》将确定配额指标的基本原则,明确技术范围、配额义务承担主体、考核监管机构,形成指标发布制度、指标分配制度、义务执行情况跟踪和报告制度、义务考核监管制度、信息公告制度和奖励惩罚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配额指标是具有约束性的指标。有绝对量和相对量两种。考虑到我国的配额指标的作用主要是约束电网企业,因此,该办法建议以实际发电量为基础进行收购,规定义务承担者应在其全部电量中有固定数量或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而不是以装机容量为基础。
该办法建议,把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等都纳入到配额制的技术范围。
在配额指标的分配上,可再生能源电力总比重目标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比重目标都要分配到各电网公司,分配的依据是所在服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所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各电网公司再按照合理消纳方案的建议,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输送规划和消纳方案以及相关地区应承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指标。同时,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部门,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指标分配到各省,作为省级能源行政管理的责任目标。
确定配额是“老大难”
今年4月1日,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施行。然而,其中最重要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还有待于细则的出台。蒙东、甘肃等地屡现风电机组被大面积切出的现象也倒逼切实有效的收购办法来“救急”。
权威人士表示,“配额管理办法”将着重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包括确定落实该制度的义务承担者,具体承担怎样的配额义务以及后续的奖惩办法。
经研究,政策制定者将配额指标的义务承担者大致圈定为电网企业和大型发电企业。但配额指标的绝对量和相对量的确定是“老大难”问题。
对此,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给出了相关建议。具体包括建议以实际发电量为基础给义务承担者分配一定额度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或输送指标,不仅要确定比例,还要确定一定时期(如一年)内的绝对量。
分析人士认为,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前新能源项目的投产速度猛增,但电网企业的并网消纳积极性却不高,将电网企业确定为配额指标的义务承担者,有望使“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状改观。
权威人士透露,此次配额指标的确定将与国家的能源结构调整相协调,要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中相对更侧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体而言,即首先保障能够并入大电网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纳入配额范围。
2007年9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了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
上述人士表示,未来500万千瓦的权益装机容量标准可能上调到900万千瓦。但配额指标的确定因涉及多方利益博弈,至今尚未有定论。
确定配额是“老大难”
今年4月1日,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施行。然而,其中最重要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还有待于细则的出台。蒙东、甘肃等地屡现风电机组被大面积切出的现象也倒逼切实有效的收购办法来“救急”。
权威人士表示,“配额管理办法”将着重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包括确定落实该制度的义务承担者,具体承担怎样的配额义务以及后续的奖惩办法。
经研究,政策制定者将配额指标的义务承担者大致圈定为电网企业和大型发电企业。但配额指标的绝对量和相对量的确定是“老大难”问题。
对此,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给出了相关建议。具体包括建议以实际发电量为基础给义务承担者分配一定额度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或输送指标,不仅要确定比例,还要确定一定时期(如一年)内的绝对量。
分析人士认为,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前新能源项目的投产速度猛增,但电网企业的并网消纳积极性却不高,将电网企业确定为配额指标的义务承担者,有望使“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状改观。
权威人士透露,此次配额指标的确定将与国家的能源结构调整相协调,要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中相对更侧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体而言,即首先保障能够并入大电网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纳入配额范围。
2007年9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了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
上述人士表示,未来500万千瓦的权益装机容量标准可能上调到900万千瓦。但配额指标的确定因涉及多方利益博弈,至今尚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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