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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细则“配额管理办法”待产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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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中,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权威人士透露,国家发改委及能源局正在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法》

4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亚洲光伏峰会”中,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权威人士透露,国家发改委及能源局正在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系列配套细则,其中“可再生能源配额管理办法”是其中的重要一项。

    据了解,目前“配额管理办法”的初稿已经制定完毕,并已经开始征求意见。

    确定配额是“老大难”

    今年4月1日,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正式施行。然而,其中最重要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还有待于细则的出台。蒙东、甘肃等地屡现风电机组被大面积切出的现象也倒逼切实有效的收购办法来“救急”。

    权威人士表示,“配额管理办法”将着重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中提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包括确定落实该制度的义务承担者,具体承担怎样的配额义务以及后续的奖惩办法。

    经研究,政策制定者将配额指标的义务承担者大致圈定为电网企业和大型发电企业。但配额指标的绝对量和相对量的确定是“老大难”问题。

    对此,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给出了相关建议。具体包括建议以实际发电量为基础给义务承担者分配一定额度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或输送指标,不仅要确定比例,还要确定一定时期(如一年)内的绝对量。

    分析人士认为,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前新能源项目的投产速度猛增,但电网企业的并网消纳积极性却不高,将电网企业确定为配额指标的义务承担者,有望使“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状改观。

    权威人士透露,此次配额指标的确定将与国家的能源结构调整相协调,要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中相对更侧重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具体而言,即首先保障能够并入大电网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纳入配额范围。

2007年9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了强制性市场份额目标,到2010年和2020年,大电网覆盖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电网总发电量中的比例分别达到1%和3%以上;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投资者所拥有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权益装机总容量,应分别达到其权益发电装机总容量的3%和8%以上。

    上述人士表示,未来500万千瓦的权益装机容量标准可能上调到900万千瓦。但配额指标的确定因涉及多方利益博弈,至今尚未有定论。

    为法律“装上牙齿”

    据透露,与修订前的《可再生能源法》不同,新版《可再生能源法》及其细则将纳入奖惩措施。对于如期完成配额的企业,将以公开名录等方式给予荣誉性鼓励,而对于未能完成指标的企业,将给予切实的惩罚措施,这相当于为《可再生能源法》“装上牙齿”。

对此,不少新能源企业纷纷叫好。但是,中环光伏的负责人也有一点担忧,他认为,惩罚措施的力度如果过轻,很难起到预期效果。原因是,目前不少新能源项目投建的地点离主网架较远,为使新能源电量并网需要投入巨资建设输电线路,如果罚款额度不高,电网企业可能宁愿选择接受罚款。

    他表示,解决可再生能源电量并网难,需要电网企业的积极性,但也需要项目经营者配合电网的现有布局进行项目投建,两者需要加强沟通协调。

    发改委有关人士透露,未来对配额制度的监管将由强势部门来承担,目前看来,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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