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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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北京、河北、江苏等10个省(区、市)的流动人口夫妻在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证”流程简化,可直接在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
如果流动人口夫妇有特殊情况,不须先回户籍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后,再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而可通过在居住地辖属街道计生部门,签署“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承诺书,即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同时,居住地会代签署承诺书的夫妻,到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地计生部门核实其婚育情况等信息。
可以肯定的是,此举作为完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的有力举措,的确有着一定积极意义,毕竟,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代表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能在居住地享受一些基本计生服务和生育保险,但这还有别于真正意义上的“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
实际上,生育服务登记只能替代“准生证”承载作用中的很小一部分,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仍须回户籍地补办“准生证”。如此规定显然让推行“办证”流程简化,避免准父母奔波辗转只为“办证”的政策初衷打了折扣。
当前,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办理“准生证”或生育服务登记在技术上已经不存在阻碍,且“准生证”的本质属性应在于“生育服务证明”,那么,将其作为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的必要条件显然不尽合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区域间人口流动势头已经不可逆,这也对政府服务管理政策的措施、方式、手段提出了新挑战。在社会管理向服务理念全面转型的大趋势下,人口计生服务作为向我国下一代提供服务管理的重要部门,应尽早“树立服务理念,促进管理目的高效达成”的服务新格局,而不是继续通过人为设置阻碍,让“办证”流程简化只是看上去很美。
从这点看,完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步子不妨迈得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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