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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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实施5年来,商务部认真履行职责,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经营者集中审查配套立法体系基本形成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不断推进和完善配套立法工作,结合执法实践需要,推动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反垄断委员会指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法透明度,使中国反垄断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在相关市场界定以及申报、审查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形成了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反垄断委员会指南、商务部规章以及反垄断局办案指导意见等多层次的规则体系。
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反垄断执法机制。商务部内设反垄断局,设置了包括负责受理案件、审查案件、救济措施、国际合作和配套立法的相应处室。为了解决自身执法资源不足问题,商务部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与经济学家、法律专业人士、行业技术专家及专业行业协会及主管部门等实行良性互动。
严格执法,维护法律权威。商务部依照法律严格执法,加大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企业守法意识。2011年商务部制定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根据该规定,商务部对8起案件进行了警告或罚款。
经营者集中审查成果显著
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3年上半年,商务部共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754件,立案690件,审结643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无条件批准624件,附条件批准18件,禁止1件。
商务部审结的案件中,无条件批准624件,占97%;附条件批准18件,禁止1件。两项合计占3%。由此可见,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当集中交易被确认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商务部才对经营者集中交易进行必要干预。
中国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维护了中国市场竞争秩序。禁止类案件在商务部公告案件中所占比例较低,19个案件中只有1个(可口可乐收购中国汇源),约占0.05%。实践证明,此项禁止决定有效维护了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的竞争格局和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化解了我国果汁整个行业被跨国公司垄断的潜在风险。
与禁止案件相比,商务部更多地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解决审查中发现的竞争问题。19件中占了18件,比例达99.5%。限制性条件可以细分为三类:一是结构性,共9件,占50%,多为横向并购。二是行为性,共7件,占39%,多为纵向或混合并购。三是综合性,共2件,占11%,该类交易既有横向重合又有纵向关联。通过对乌钾收购谢钾、嘉能可收购斯特拉塔、丸红收购高鸿等资源类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防止垄断企业对钾肥、铜、铅、锌和大豆等我国对外依存度较高产品形成控制力,确保相关生产加工企业与之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通过对谷歌收购摩托罗拉附加限制性条件,削弱谷歌公司对智能操作平台的控制力,确保中国智能终端设备制造商能够继续免费使用谷歌开发的开源软件产品和摩托罗拉拥有的专利技术;通过对辉瑞收购惠氏、松下收购三洋等涉及核心科技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加快了我国相关产品的研发速度,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办案效率及执法透明度不断提高
2012年初,商务部开始研究实行案件分类审查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这种做法,商务部正在研究制定《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规定》,明确简易案件适用标准,将明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件在申报和审查环节适用简易程序。这项规定力争今年出台。
此外,2012年10月,商务部对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所有无条件批准案件一次性向社会公布,共计458件。2013年开始按季度公布无条件批准案件。
目前,商务部已经建立了与美欧等国家和地区、金砖国家、周边国家和地区等的合作机制,在法律政策交流和案件审查方面与国外同行进行良性互动。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的同时,就重点案件进行技术层面的交流,使案件审查结果更为客观、公正、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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