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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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出台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以下称《电摩标准》)。不仅在电动自行车行业中引起了很大反响,更是引来媒体和民众的广泛热议。浙江自行车行业协会理事长、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商会会长张顺荣先生对此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电摩标准》出台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现实性
《电摩标准》中规定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意味着“40 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将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重量和速度这两项指标的确定没有考虑目前电动自行车的实际发展情况,而且在制定《电摩标准》时尤其是没有电动自行车行业人士参与,征求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意见,更没有考虑到当前我国电动自行车的国情和实际使用现状。《电摩标准》的出台也必将会给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带来混淆,给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带来不合理的限制,给广大消费者增加出行的经济负担,并带来误导和影响。所以《电摩标准》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现实性。据悉,中国社科院工经所研究员余晖也表示,政府应该在利益集团中寻求平衡。这一《电摩标准》有没有公开征求意见?有没有公示期?有没有听证过程?程序上值得推敲。
二,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必须加快完善和修订
我国电动自行车经过80年代的研发,90年代末开始进入商品化,又经过10年的快速发展目前进入了成熟期。由于电动自行车节能、环保、低碳、便捷、价优而迅速为我国广大市民受接受,社会拥有量达1.2亿辆。电动自行车的广泛应用更为我国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环境发挥了巨大作用。1999年我国出台实施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这是在当时我国电动自行车科技水平的情况下制定的。十年来随着我国电动自行车科技创新成果的不断应用,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的外观、功能等需要也不断提高,电动自行车产业的迅猛发展,因此1999年的电动自行车标准中的部分指标已完全不适应我国电动自行车发展的实际,而且十年来国家标准一直未能得到相应的修订和新的发布,标准的严重滞后也很难指导和规范我国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和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技术创新。由于标准的滞后并与电动自行车的实际使用状况脱离,也导致了我国各城市管理部门对按照电动自行车标准进行管理,出现执行难的情况,政策也很难统一,比较混乱。事实上同一辆电动自行车每个骑行者的体重相差也很大,难道说体重大的骑行者就比体重轻的骑行者安全性要差吗?这样的判断显然不科学。如果按照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40公斤的指标,目前市场上90%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将定为“超标车”。如果按《电摩标准》列入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的管理范畴,那么预计全国将有近亿辆的所谓“超标车”受到限制,这将会给社会、城市和百姓交通、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带来怎样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一,如果将所谓的“超标车”列入机动车道行驶,势必会给已近拥堵的城市机动车道增加更大的压力,甚至导致城市机动车道交通的全面瘫痪。二,按照《电摩标准》和电动摩托车生产的准入条件,目前一大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将受到限制,导致95%以上的生产企业将关闭并退出电动自行车生产,致使大批员工失业,这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三,如果将所谓的“超标车”安电摩的使用条件,百姓交通出行、骑行使用的经济成本必然大幅提高,给消费者增加更大的经济负担。因此《电摩标准》的出台必须慎之又慎。
2005年浙江省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的实际使用情况,制定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地方标准,特别将其中电动自行车的重量指标定为50公斤。适当提高重量指标并没有对安全造成更大影响,而且只能给生产企业增加车架强度,提高制动性能带来研发空间,适当增加电动自行车重量指标对提高电动自行车安全性有百益而无一害。近几年来,浙江省按地方标准管理电动自行车应当说是比较规范的,也推动了浙江电动自行车产业的稳定、健康、有序的发展。2008年浙江的电动自行车产量达497万辆,拥有量也近达1500万辆,仅杭州市城区的电动自行车上牌量就达110万辆。相信随着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的提高、新技术的应用、使用者安全意识的增强,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电动自行车的安全事故率与需求的大幅增长率比只会呈下降趋势,占全部交通事故的比例只会很小。
我们认为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应当及时修订,以适应我国电动自行车不断发展的需要,更不能久拖不决。而《电摩标准》的出台要慎之又慎。电动自行车是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在国际上具有领先地位,因此修订标准还必须考虑与世界电动自行车标准的接轨,有利于推动我国电动自行车出口不断扩大。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出台了支持市民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鼓励政策,拥有一辆电动自行车或者自行车者政府给予一定补贴。欧洲对电动自行车行驶时速规定是25公里,韩国的规定是30公里,美国为32公里,而重量并未列入重要指标。我国的电动自行车标准完全可以适当提高电动自行车“速度”和“重量”部分指标。
三,企业要认真面对《电摩标准》对电动自行车产生的不利影响
《电摩标准》出台对电动自行车生产必然会受到一定限制,也将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我们行业协会要与政府部门积极沟通,依法反映行业的合理诉求,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合理修订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暂缓《电摩标准》的实施,捍卫和巩固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成果。相信国家有关部门也一定会正视电动自行车在我国的实际状况,对电摩和电动自行车标准做出合理的调整。另一方面企业要积极做好生产结构、产品结构、市场结构的调整准备,争取主动,减小影响。要切实把握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电动自行车产业的新趋势,把握应用新电源、新材料开发轻量化电动自行车的新趋势,把握国际市场对电动自行车需求增长的新趋势,要大力提高企业对政策变化的应变能力,我们只有通过加快转型升级、加大调整力度,才能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产业层次,才能全力提高电动自行车的竞争力,才能全新保持电动自行车产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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