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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调查解读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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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期,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该办法相当于中国版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它将巴

  近期,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该办法相当于中国版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它将巴塞尔协议Ⅱ与巴塞尔协议Ⅲ统筹推进,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达标。我国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增强中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快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战略转型。

  《资本办法》的基本框架

  《资本办法》整合了巴塞尔II和巴塞尔III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面的核心要求,扩展了风险覆盖范围,提高了监管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合理设计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体系,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同时要求所有银行必须计提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资本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管检查等内容,规定银监会有权增加高风险资产组合和高风险银行的资本要求,并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采取一整套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资本办法》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11.5%和10.5%,符合巴塞尔最低监管标准,并与国内现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III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总体看,《资本办法》在资本要求、资本定义、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全面风险治理等各方面都保持了与国际新资本监管标准的基本一致。它不仅涵盖巴塞尔II提出的以“三大支柱”为基础的资本监管体系,还规定了与巴塞尔 III一致的资本定义及标准,明确了全面风险治理架构和审慎资本监管要求。

  《资本办法》的最新调整

  新出台的《资本办法》遵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理念、框架和标准,坚持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地做出了一系列调整,其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银监会不硬性要求在《资本办法》开始实施时就立即达标。

  其次,《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及信用卡授信的风险权重。小微企业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未使用信用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从50%细分为20%和50%两个档次。《资本办法》取消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区别划分首套房和二套房的风险权重,而明确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统一规定为50%。这将有利于继续鼓励银行对个人房贷的投放力度。同时,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由原先的20%上调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由0上调为20%,这将对那些同业资产占比较高的银行有一定负面影响。

  再次,《资本办法》放宽了二级资本的准入条件,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从超过150%的贷款拨备覆盖率部分下调到超过100%部分;同时取消了此前关于超额拨备计入附属资本时 “拨贷比”不得低于2.5%的限制条件;该办法还在权重法下将超额拨备可计入资本的上限设为信用风险资产的1.25%,避免了在过渡期内给商业银行造成过大压力。另外,《资本办法》还取消了2009年银监会90号文关于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的规定,从而拓宽了附属资本的补充渠道,增加了债券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

  而且,新出台的《资本办法》对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了10年过渡期逐步退出,这也缓解银行资本补充压力。

  最后,《资本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资本办法》调整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系数,从而进一步减轻了资本充足率压力。此外,《资本办法》还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覆盖要求,以期引导国内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

  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引导

  首先,有利于宏观金融稳定,抑制粗放型的信贷规模扩张。《资本部分》中资本充足率要求与2011年《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但新监管标准还是比金融危机前严格了许多。《资本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国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粗放式信贷扩张起到一定的抑制和纠偏作用。

  其次,引导商业银行增加和改善对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资本办法》一方面通过调低风险权重,鼓励银行开展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客户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增加同业风险权重,规范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交易以及非并表金融股权投资等新兴业务,引导银行审慎开展金融创新活动。这对于未来中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民营经济,限制虚拟经济扩张,防范资产泡沫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等,都将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再次,有助于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风险管理的制度、机制、流程和系统,实行精细化的经营管理模式。《资本办法》以巴塞尔协议中三大支柱为主线,以资本管理为抓手,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资本规划、风险评估、监测报告、系统建设、信息披露等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全面的监管要求,为我国银行业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政策导向。

  另外,推进商业银行的战略转型步伐,特别是从资本消耗型向资本节约型转变,将引发商业银行盈利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资本办法》根据不同的业务结构和风险水平,提出不同的资本要求,鼓励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巩固客户基础,加强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最大程度地降低资本消耗,实现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的最大化。

  而且,推动商业银行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资本办法》明确了资本定义和合格标准,强调了股东资本及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性,鼓励银行不断地进行内部资本积累,实现内涵式发展;《资本办法》进一步丰富了各层次资本工具,取消了一些过时和不必要的限制条款,拓展了资本补充来源,有利于商业银行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

  最后,鼓励商业银行不断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资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持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鼓励银行以更加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业务发展;要求银行持续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的应急预案和资金储备。实施《资本办法》有助于商业银行加强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减少对市场短期资金的依赖,增加高质量流动资产和长期稳定性资金,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协调与平衡。

  银行业监管围绕《资本办法》推进

  首先,统筹规划陆续出台的重大金融改革,使之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形成合力。利率市场化进程应该相对领先于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业的产权制度改革、监管模式改革、人民币国际化等可能陆续出台,它们都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协调推进。

  其次,简化监管指标,集中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监管部门应以各层次资本充足率为核心指标,同时加强流动性和杠杆率的监控,逐步淡化或取消存贷比、拨贷比之类的传统监管指标。这样做可以防止过度监管,也避免把银行监管与宏观经济调控混淆起来,造成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和政策抵消。

  再次,监管部门应通过资本优惠、业务准入、风险评级和定向监管要求等一系列措施,鼓励国内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加快向内部评级法和高级计量法迈进,促使其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进而从整体上加快我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进程。

  另外,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完善资本工具体系,改进资产组合管理。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新的资本工具,不断优化资本结构,增强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同时,适当放宽民营资本的准入,促进商业银行股权多元化改革。此外,监管部门应推动国内银行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一阶风险衍生工具的发展和应用,为商业银行主动调整资产负债表,实施更加积极的风险组合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最后,围绕新出台的《资本办法》,完善实施配套机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未来一年,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资本充足率报表编制、信息系统开发、监管流程改造、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机制,加强数据良好标准的检查指导,设计以资本充足率为目标的分类监管规程,积极准备《资本办法》的技术验收和实施审批。

  《资本办法》的实施要强化实际应用

  为实施新资本协议,多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从目前情况看,一些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阻力依然存在,主要有银行高层的认识不统一、来自总行业务部门的阻力、分行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但关键还是要充分发挥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指导功能,特别是战略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该全程参与到《资本办法》的实施工作中去。围绕资本充足率,两个委员会要有大致分工,其中,战略管理委员会重点负责资本的补充规划,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抓风险资产和经济资本配置。此外,在管理层还应设立一个CEO牵头的资本管理委员会,负责《资本办法》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重点抓好三个环节:首先是夯实管理基础,尤其是数据基础;其次是强化实际应用;最后是以资本管理为抓手,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强化实际应用是最关键的环节。要把新资本协议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尽快地运用到实际业务和管理上去,不要求全责备,不要等到百分之百正确。只要条件基本成熟,就可以先用起来。实施《资本办法》要始终以应用为目标,不能只盯着资本充足率的达标。以应用为导向,把新监管标准融入到日常经营管理,来检验实施效果并不断加以改进,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两张皮”的问题,最终达到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的目的。最后,银行还必须加大培训力度。《资本办法》不能仅仅停留在专业技术层面,而要成为银行员工在经营管理中的常识和准则。要通过“分层次”和“划模块”的方式,将这方面的培训全面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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