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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毒品原植物(含种子、幼苗)及其制品、罂粟苗等毒品。
自2013年3月1日起,我市新修订的《重庆市禁毒条例》正式施行。6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法制支队庞勃支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新的《重庆市禁毒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基础之上,针对重庆特殊的地理位置,对以往的条例进行了调整,新增了一些新内容。
禁毒机制首次明确居委会职责
新《条例》中,首次规定由公安机关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同时,还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禁毒宣传、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等工作。
毒品管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
庞支队长介绍,新《条例》禁止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毒品原植物(含种子、幼苗)及其制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转让、出借有了新规定
新《条例》中规定,转让、赠送、出借易制毒化学品的,转让、赠送、出借企业应当在交付易制毒化学品后三天内,将转让、赠送、出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受让、受赠、借入企业名称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
香桂树首次进入管制范围
重庆很多区县盛产香桂树。新《条例》中,重庆市首次将香桂树列入管制范围,禁止非法使用香桂油等物品提炼易制毒化学品。从事香桂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相关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未建立相应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含麻黄碱类感冒药写入新《条例》
庞支队长介绍,麻黄碱作为重要的制毒原料,在部分感冒药中,麻黄碱的含量甚至达到40%。我市首次通过立法加强对麻黄碱的管制。
新《条例》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对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公安机关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到期的,生产、批发企业应当依法销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销毁情况进行监督。
毒驾入法
近年来,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不断发生,损失重大,教训深刻。因此,新《条例》中,明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从事机动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工具驾驶等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活动,相关证照由主管部门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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