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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现就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按所在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详见附表)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所在市(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具体如下:(一)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地区:830元/月。(二)琼海市、儋州市:730元/月。(三)其他市县:680元/月。
三、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时间: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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