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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探讨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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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受环保部相关司局委托《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已由广州市环保局起草完毕,从而为这一环境经济政策由广东、

    受环保部相关司局委托《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已由广州市环保局起草完毕,从而为这一环境经济政策由广东、浙江试点向全国推广奠定了基础。这一针对企业“环保守法”的信用评级将影响到上市融资、贷款利率、政府采购等方面。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立规在即

  目前国内许多省、市已经开展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实施办法,对建立适应当前环保工作实际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2006年1月,广东省制定了《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对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进行评价管理。2007年8月,浙江省印发了《浙江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建立了包括企业污染物排放行为、环境管理行为、环境社会行为、环境守法或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体系。2011年8月,沈阳市出台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将该市45家国控、284家市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作为强制评价对象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广州市环保局资料显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是一项激励并约束排污企业的综合性环境政策措施。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环境自律意识和环保社会责任意识,促进企业从漠视污染、消极治理、被动应付,向重视环保、清洁生产、主动减排转变;还有利于完善公众参与、社会监督机制,督促企业持续加强和改进环境管理。

  受环保部相关司局委托,广州市在实施广东省环保信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兄弟城市的经验,起草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初稿)》(简称“办法”),目前“办法”已在环保部15个司局征求了30多条意见,下一步有望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记者获得的“办法”简介显示“办法”实行分级评价,提升了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影响力。在省市职责分工上,“办法”确定由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各地级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其他重点污染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

  鉴于部分省市已经开展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多属于回顾性评价,对企业当前或未来的环境行为没有约束力,“办法”规定在每年的12月之前,确定并公布拟纳入下一年度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企业名单,旨在令企业产生心理预期来改善当前的环境行为,预防和减少环保失信行为。

  在评价级别划分方面,“办法”将评价结果分类简化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严管企业三类,借鉴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交通信号灯“绿、黄、红”三色,分别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便于公众迅速识别企业信息,从而促进社会监督。

  在评价标准体系方面,“办法”沿用了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大类评价标准,并以附件形式制定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标准”,共归纳出14项具体评价指标,将该制度与环境监测、总量控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许可证、清洁生产、限期治理、环保执法监督与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工作相衔接,量化了每个具体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标准体系中的权重。

  据广州市环保局介绍,从国内有关省、市的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来看,评价程序主要包括“ 评价对象确定 — ——信息收集处理———初步评价———信息反馈———复核研究 — ——社会公示 — ——最终评价———公布结果———跟踪管理”等阶段,有的还规定了信用等级调整能力。

  三类企业实施不同经济政策

  针对环保诚信、警示、严管企业“办法”分别制定了鼓励性、警示性、惩戒性的环境管理措施,以提高信用管理的威慑力,使分类管理机制更具备可操作性。

  对于“绿牌”企业,“办法”提出了“免于或降低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轻微违法可免予或减轻、从轻处罚”“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优先调剂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安排环保资金补助“优先办理上市融资事项”建议优惠贷款利率或保险费率“优先安排环保科技项目立项”推荐纳入政府绿色采购合作伙伴等鼓励性措施。

  对于“黄牌”企业,“办法”提出了“企业每季度环保汇报”“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从严审批环保资金补助”等警示性措施。

  对于“红牌”企业,“办法”提出了“责令公布环保整改计划”“企业每月环保汇报”“暂停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暂停环保补助”“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建议暂停信贷或提高保险费率“”建议取消政府采购服务资格等严厉措施。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庆丹告诉记者,在财政资金下发、信贷和保险利率、政府采购资格等方面,环保部门启用企业信用评价和分级管理,将环保部门的履职成果“可视化”、通俗化,以便金融、财政等领域主管部门识别,并建议上述部门采取差别化政策,但无权介入其政策执行领域。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杨姝影向记者进一步说,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本身只能是“软约束”的环保指南,作成“硬约束”的行政手段,就会导致对企业微观经济行为的过多干预。因此,更多是通过环保部门公布“黄牌”“红牌”企业,促成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国有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的“环保声誉”。就在6月上旬,广东省环保厅公布了2011年的评价结果,中金岭南、韶能股份、东阳光铝、中国石化等多家上市公司或旗下子公司被出示“黄牌”。

  上述奖惩手段并非一成不变。“办法”规定,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周期及评价结果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但为了解决企业“惩罚力度不足、改善动力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在一定周期内做相应调整:一是环保诚信企业或环保警示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情形,可以将其“即时”降级,甚至直接降为环保严管企业。二是连续三年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的,将从第四年起按照环保严管企业管理。三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积极改善环境行为。

  第三方与分类评价值得期待

  对于“办法”编制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及不足,广州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郑则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的制度设计方面,尤其是评价主体、评价方法等,目前都有待继续研究。

  一是在评价主体上,究竟是由第三方机构来进行独立评价,还是由行政部门来评价?杨姝影认为,在金融领域,国际三大评级机构———标准普尔、惠誉、穆迪均为第三方评级机构,这有助于保持评级结果的独立性和公信力,但中国现行条件下,国内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尚不完全,具有评价资质的评级机构过少,也很难全面掌握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因此银行不一定愿意采信第三方数据“做了基本等于白做”。

  郑则文进一步说,对于企业环境行为有专门的评价标准,并且涉及行政部门如环保部等所负责的环境监控、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保执法监督与行政处罚等等,都是环保部门的日常行政工作。因此,“办法”仍会沿袭行政化评价模式,继续由环保部门作为评价主体。

  二是在评价方法上,不同地区的企业和不同行业的企业特点千差万别,因此,制定出既能统一标准又能满足个性的制度就显得非常困难,通过之前大量的调研,广州市环保局发现,南方和北方、不同行业之间的企业在环境行为和态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而从环境公平的角度,“办法”仍然统一了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要求。

  借鉴银行的精细化管理,未来希望能够避免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一刀切”,便于金融机构信贷部门规避环境风险、筛选优质客户。杨姝影举例称,从金融机构的可操作性角度看,金融行业和钢铁行业、大钢企和小钢企之间不能参照同一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评价。

  为进一步验证“办法”及“企业环境行为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据广州市环保局透露,该局以广州市36家参加2011年广东省重点污染源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重点企业为对象,采取模拟评价、问卷调查、座谈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了比对分析“得到多数企业的认可”。

  从广州市的工作实践来看 ,2008年至2011年间,共有205家企业单位被纳入信用评价范围,实际参与评价180家,其中,绿牌150家,黄牌18家,红牌12家。30家黄牌、红牌企业都积极进行了有效的整改,17家企业获得信用修复。可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的激励、约束等作用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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