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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今日予以公布,管理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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