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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该规定要求,报检单位对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必须提供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标签中所列进口商和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和符合此规定的声明。而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若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 进口预包装食品只要出现"无中文标签、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中的一种情形,将直接被判为不合格。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合格的,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代理人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代理人销毁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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