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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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其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級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有地产律师认为,这样的规定,又似乎回到了“裁执合一”的状态,有“开倒车”的嫌疑. 《征补条例》带来“裁执分离”大亮点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房屋价格持续飙升,伴之而来的是大量的房屋拆迁,拆迁自焚、群体上访等极端事件层出不穷.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简称《拆迁条例》)赋予了政府的强制拆迁权利,使得土地财政政策下收益政府与享有巨大开发利润的开发商连为一体,“裁执合一”,既是裁决者又是执行者。 正是看到了“裁执合一”使得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弊端,2011年1月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补条例》)第28条废止了政府的拆迁权,实行“裁执分离”.规定政府只是裁决机关,裁决的执行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成为《征补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被广为传诵。 新规有“开倒车”之嫌 “然而《规定》的出台,使得最高院在纠正《拆迁条例》弊端,废止政府强拆权后,又规定‘政府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重新还权于政府,确立了政府执行为主,法院执行为辅的原则,无异于让《征补条例》的‘裁执分离’原则再度回到《拆迁条例》规定的‘裁执合一’状态。”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如此认为。 张律师进一步表示,再结合201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执行法院慎用强拆手段,如遇当事人极端行为应停止执行”的规定不难看出,“拆迁执行”确实是一个烫手山芋,这个难题像皮球一样被人踢来踢去,都不愿意接手。以前进行“裁执合一”的政府是,如今负责执行的法院也是。 “从法律方面说,最高院该《规定》只是规定,尚不属于司法解释,只能服从法律,而不能与既有广义法律《征补条例》相冲突。《规定》第9条关于交由政府执行强拆的规定于法无据(政府也完全可以拒绝执行);从情理方面说,最高法院的担心和顾虑固然值得理解,但政府强拆确已被历史抛弃,法院应肩负起历史重任,不负众望,而不是望而却步,开立法倒退车轮。”张茂荣律师补充。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 《征补条例》 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拆迁条例》(已被征补条例废止) 第16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17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9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級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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