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同志们:2010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它的公布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同时,对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推进司法改革,促进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今天我们召开的这次人民陪审员任命会议,转摘于就是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的具体体现。下面我代表院党组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
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我国的陪审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不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的审判权利。作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时期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与基本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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