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根据这些历史经验,结合整顿和规范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整顿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深入研究、探索运政执法和队伍建设的新形式、新办法。比如通过进行封闭式军事训练,提高了队伍的战斗力、凝聚力和组织纪律性;通过深入开展“四项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理论素养;通过定期举办政策法制讲座,不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通过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调查取证与审查决定分离制度、现场稽查与事后处理分离制度,加强了执法监督,克服和防止执法中的消极腐败现象等等。这些形式和方法既继承了历史经验,又立足当前实践,因此,我们以条令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使之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三个内部条例、条令是横向观察和纵向思考的统一。
前面已经讲过三个内部条例、条令借鉴了军队系统和政法系统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内务条令》第十四条规定:运政稽查队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为什么要作这样的规定呢?由于运政管理面广,社会性和涉外性都很强,执法环境艰苦,点多、线长,以及运政执法本身具有强制性等原因,我们必须用准军事化的方式进行内部管理。一个运政执法人员能否适应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能否做到遵章守纪,不仅是纪律观念强弱的问题,而且是衡量有无运政执法职业道德意识的重要标志。只有不断培养遵章守纪、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习惯和吃苦耐劳、雷厉风行、讲求效率的优良作风,不断适应准军事化管理制度的要求,才能适应繁重、复杂的执法环境,保证执法任务的完成。
大家可能都已经注意到了,近两年来,公安机关通过深入开展“三项教育”,人人过关,人人受教育;通过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人自危,人人奋起,公安民警的政治素质和文化修养有所提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明显改观。他们开展“三项教育”的一个很关键的措施就是通过深入学习和严格执行公安系统的《内务条令》,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这使我们受到了启发。回过头来看看自己的队伍,使我们感觉到制定运管系统的《内务条令》、《勤务条令》、《督察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我相信,这三个内部条例、条令作为基层的创造,对于推动整个运政法制工作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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