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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惠民工程节能工业产品推广监管核查方案实施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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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为保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

    
  为保障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等节能工业产品推广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实施方案》。方案详情如下: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

  监管核查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等工业产品(以下简称节能工业产品)推广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监管,确保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顺利实施,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思路

  按照“突出重点、层层把关、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原则,以购买或使用节能工业产品的单位或企业(以下简称用户单位)为监管重点,强化用户单位、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中央与地方有关部门协调联动,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确保推广信息真实准确,加大对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努力构建企业诚信为基础、违规处罚为约束、多种监管措施相结合的推广信息监管核查体系。

  二、监管对象及责任

  本方案的监管对象是用户单位和列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节能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用户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购买安装情况,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上报的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应确保上报的库存、生产和出货信息及时准确,积极配合推广信息监管核查工作。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地区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的责任主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节能工业产品推广情况进行监管核查。

  三、监管核查内容

  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监管核查采取各省(区、市)核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用户单位推广信息进行比对。核实申报的推广信息与用户单位的原始材料是否一致,主要核实用户单位的基本情况,节能工业产品购买、安装情况,以及产品型号是否为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内产品等。各省(区、市)核查任务的抽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推广量的20%。

  (二)对用户单位实地核查。通过查看设备台账、购买发票、设备铭牌等,核查用户单位是否真实购买和使用节能工业产品,主要核实节能工业产品的型号及安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各省(区、市)核查任务的抽取比例不低于本地区推广量的10%。

  (三)对地方核查情况的抽查。从各省(区、市)核查任务中抽取比例不低于30%,第三方机构采用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

  (四)对生产企业信息核查。对已推广节能工业产品的全部生产企业进行监管,重点核查生产企业的期初库存、当期生产和出货等有关情况,整体验证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的真实性。

  四、监管核查程序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根据本方案制定核查工作手册,指导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开展推广信息核查工作。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本地核查工作方案,确定核查工作执行机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核查任务及要求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省(区、市)核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第三方机构将核实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各省(区、市)和第三方机构的核查工作进行督导。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省(区、市)的核查结果、第三方机构核实结果,出具审核意见。

  五、处罚措施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以及不配合核查的用户单位,不配合核查的生产企业,依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追缴补贴资金、列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罚措施。

  (二)对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虚假报告的核查机构采取罚减核查经费、取消核查工作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罚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培训,进一步加强宣传,强化责任意识,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统一核查程序、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做好本地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信息核查工作,对上报的核查结果负责。同时,协助国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核查工作。

  (三)第三方机构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严明工作纪律,对上报的核实结果负责。

  (四)节能工业产品的有关管理部门、用户单位和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监管核查工作,及时提供监管核查所需材料。

  (五)监管核查工作接受用户单位、生产企业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七、其他

  本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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