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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民提起索赔诉讼 汉王科技虚假索赔开始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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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汉王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有新进展。《投资快报》记者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处获悉,

  汉王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有新进展。《投资快报》记者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立骏处获悉,其已于本周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五位汉王科技股民的索赔诉讼,索赔金额大约为20万元。吴律师指出,依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符合买卖时间条件的现在或曾经的汉王科技股民可以向汉王科技及负有责任的高管提起索赔诉讼。

  关联交易披露不清终领罚

  证监会查明,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关系且一直进行关联交易,但公司却从未就此事进行披露。汉王科技和汉王信息的高管、职员存在多次相互调动、任职、兼职的情形。如2008年11月17日,汉王科技总经理张学军签发文件,调任汉王信息副总经理樊朝柏为汉王科技的部门市场总监;2009年2月20日,汉王科技董事长刘迎建和总经理张学军签发文件,调任汉王信息总经理孟庆君为汉王科技的部门销售总监;2009年8月31日,刘迎建签发文件,任命陈亚为汉王科技董事长高级助理,此任命文件明确陈亚的汉王信息总经理任命继续有效等等。

  根据陈亚等人在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任职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自2009年8月至2012年3月证监会调查结束时,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构成关联关系。

  此外,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均发生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分别为6754.67万、6236.33万元和1169.18 万元。但在汉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信披不实股民损失惨重

  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显示,汉王科技与未披露关联关系的汉王信息长期存在关联交易,汉王科技在其招股说明书和历年年报中,均披露与汉王信息不存在关联关系,多年虚假陈述了关联交易的真实信息。累计未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达上亿元,且其中近一半的关联交易金额发生在汉王科技上市之前。

  在证监会监管的重要方向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若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的事宜,将可能被视为符合重大性原则而极有可能被行政处罚,股民维权索赔也将及时跟进,违规的风险和成本将大大增加。同时负责审核与督导信息披露的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将比以往更大。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相对比以前结合的更为紧密。

  有业内人士表示,汉王科技上市时的发行价格已经达到每股41.9元,在2010年3月3日首日上市交易的收盘价格达到82.11元,股民给予汉王科技高发行价、高市盈率的前提是依据汉王科技所披露的可信赖的信息所作的判断,然而汉王科技及公司高管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股民受到较大的损失,股民应当获得赔偿。

  吴立骏律师认为,虽然汉王科技的违规事宜过去多年,很多已经卖出汉王科技股票的股民可能早已忘记,也可能不知道自己有索赔的法定权利,但股民的维权意识与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会越来越成熟。并将对所有信息披露违规主体产生最重要的震慑作用。

  股民想获赔只有起诉一种途径

  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也认为,汉王科技丑闻不断,实是有负股民重望,而虚假陈述行为更是严重损害股民合法权益。汉王科技及高管因虚假陈述受罚40万元,但这40万也是要收归国库的,受损的股民并不能从中获得一分钱的赔偿。股民想要获赔,只能去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已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广大投资者,符合参加索赔的条件为从2010年3月3日至2011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同时,只要在2011年12月22日那天持有,即可自发或委托律师参加索赔。

  对于股民关心的现在买卖汉王科技股票是否对索赔有影响,维权律师表示,因早已过了基准日,现在的买卖对投资者索赔并无影响。

  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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