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
据记者了解,国务院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中的减免税项目,比如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等,以及《办法》附件中《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中所列的减免税项目,肯定属于报批类减免税;国务院分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的减免税项目,比如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所得税审批,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等,属于备案类的减免税。
但是,具体哪些减免税属于备案类,哪些属于报批类,下一步将作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其次,规范了审批手续,简化了程序。划分备案和报批两种减免税的主要目的,就是根据不同的类型制订不同的管理方法,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主要变化有:备案类减免税不再需要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不再需要层层审批,只需要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此举可大大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提高了效率。对于报批类减免税,过去需要纳税人首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然后层层审批,新的规定是纳税人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少了中间环节。
第三,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过去,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此次《办法》调整为: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新规定考虑到复杂的经济生活现实,比如有些企业因为客观原因,很难对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耗用的水、电和人力进行清晰核算,对这种情况如果一律不予减免税很难让纳税人接受,新规定无疑对纳税人是有利的。其次,《办法》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即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此条规定给一些不太了解税法,没有享受依法应获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一条补救的出路。另外,《办法》还规定,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因此,无论减免税期限是3年还是5年,纳税人都仅需要报批一次,可以大大减轻工作量。这些变化不仅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利益,同时又注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执法和服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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