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规范了减免税的监督管理。减免税划分为两种类型后,如何监督管理是税务机关面临的巨大挑战。《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理、清查,加强监督检查。这项规定实际上改变了过去困扰纳税人的减免税年审制度。过去,纳税人经批准享受减免税后,税务机关每年要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进行年审,纳税人免不了要提供大量的资料,税务人员有时甚至还要到企业实地进行检查,如果纳税人不能通过年审,就不能享受减免税。《办法》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减轻了纳税人每年应付年审的负担,同时又加强了对减免税的监督。强化监督管理的另一个方面是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接受减免税备案的时限,可以有效提高效率。
该人士强调,《办法》是从减免税管理上作出了规范,并没有实质上改变减免税的政策条件,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减免税,仍然执行各税种的具体规定。另外,《办法》没有涵盖减免税管理的方方面面,以前的规定只要不同《办法》相抵触,仍然有效。
基层税务机关:《办法》切合征管实际
8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国税局召开税企座谈会,所得税、流转税管理科的干部和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交流了对《办法》的看法。
所得税管理科科长张明垒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此时出台《办法》,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办法》首次明确把减免税划分为两大类,规定了不同的管理办法,切合税收征管实际。朝阳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数量增加非常快,平均每月增加1000户左右,1年增加10000多户,目前我们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已经达到36000多户。这些纳税人中相当一部分能够享受减免税优惠,去年新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户数就有1500户,相当于2001年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时的7倍;今年到目前已批准1200户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如何对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以及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进行规范有效的管理,是基层税务机关面临的巨大挑战。《办法》提出了简化手续,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与《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同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系统地规范了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的审批条件,有利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依法办理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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