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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结构调整中规避债务的形式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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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不难看出,不少地方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不适当适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来处理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破产案,且没有做到厂关人走,破产是假,逃债是真。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也使法院心有余而力不足,使得不少企业没有达到破产的目的,且逃避了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和国家的利益。

  放烟幕,化整为零

  这种规避债务的主要方法是将原企业分立,即一个企业裂变成其他多个法人企业,原企业的债务不翼而飞,谁也不愿承担,而原企业的债权却转移给派生的企业,使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这在当前一些地方结构调整过程中屡有发生。

  某县煤炭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巨额亏损,外欠债务高达500多万元,债权仅有120余万元,其主管部门灵机一动,将县煤炭公司一分为三,成立了县实业煤炭公司、县恒业煤炭公司、县伟业煤炭公司三家企业,人员财产全部从县煤炭公司划出,县煤炭公司的120万元债权也平均划给后成立的三家公司,债务却挂在了县煤炭公司主管部门物资局的帐上,明眼人不难看出,这是典型的化整为零。法律是不会让其讨到便宜的。去年6月,某机械厂以返还购煤款为由将物资局作为被告推上了法庭。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又追加分裂出去的三家煤炭公司为共同被告,并且作出判决,限令物资局及其派生的三家煤炭公司返还原告购煤款本息合计45万元,且互负联带责任。因为从法律角度上讲,县物资局的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其结果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耍诡计,金蝉脱壳

  这种情况就是保留原来的企业,但却用原企业的人、财、物重新进行工商登记,成立一个新企业,而原先的企业只留下空壳,新企业享有债权,原企业只承担债务。索债的人很快会发现,他们面对的是一个没有任何财产的企业,债权当然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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