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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方法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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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代销方式的选择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环节而言,它要征收增值税。但是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那么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就要征收营业税。

  常见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另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案例(二)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甲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都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1)采取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代销乙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甲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乙公司每代销一件甲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的手续费,支付给甲公司800元。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零,但乙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中的代理业务应缴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甲、乙两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170万元+10万元)。

  (2)采取视同买断的方式代销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由乙公司所有。假定,到了年末,乙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甲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7%)。乙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应交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款=170-136=34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缴税金170万元(136+34)。根据以上分析,将第二种代销方式与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甲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34万元(170-136);乙公司: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增加24万元(34-10);甲、乙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10万元(18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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