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税额(33%)3327.7217.16
税后利润(万元)6756.2834.84
税前投资收益率10%10.5%13%
税后投资收益率6.7%7.035%8.71%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随着负债筹资比例的提高,企业纳税数额呈递减趋势(从33万元减为27.72万元,再减至17.16万元),从而显示负债筹资具有节税的效应。
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C无疑是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但是,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采用负债筹资方案都是有利的呢?为此,我们借鉴企业资本结构决策中的理财方法,利用筹资无差别点,给出分析企业筹资税收筹划最佳方案的一般方法。所谓筹资无差别点是指两种筹资方式下,每股净利润相等时的息税前利润点。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息税前利润是多少时,采用哪种筹资方式更有利。具体计算公式为:[(筹资无差别点-筹资方式I的年利息)×(1-税率)]/筹资方式Ⅰ下普通股股份数=L(筹资无差别点-筹资方式Ⅱ的年利息)×(1-税率)]/筹资方式Ⅱ下普通股股份数。将上表中的有关数据代入公式,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无差别点为:[(筹资无差别点-0)×(1-33%)]/500万股=[(筹资无差别点-16)×(1-33%)]/400万股。通过计算求得筹资无差别点为80(万元)。即当息税前利润为80万元时,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每股利润相等,当息税前利润大于80万元时,负债筹资比权益筹资较为有利;当息税前利润小于80万元时,则不应再采用负债筹资方式。
另外,在我国进行负债筹资的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利息资本化问题。资本性利息支出,如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指竣工结算前)或开发、购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企业开办期间的利息支出等,不得作为费用一次性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2.利息扣除标准问题。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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