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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刃资源税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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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开篇语:我们要接触到许多的政策,我们的行为也往往处在政策的约束之下,我们中的某些精英分子还会制订政策;我们面临许多的决策

开篇语:我们要接触到许多的政策,我们的行为也往往处在政策的约束之下,我们中的某些精英分子还会制订政策;我们面临许多的决策,我们的决策不仅影响自己,也影响别人,同样,我们也会受到别人决策的影响。政策和决策的主体可能是政府、企业、家庭、个人。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生活在政策和决策的环境中。为了更好地理解政策,判断和预测政策可能导致的结果,更是为了更好地决策,从本期开始,本刊特开设《策论》专栏,邀请胡伟清博士主笔。胡先生曾在政府部门、高校、媒体、金融机构、企业任职,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胡先生还是作家协会会员,文笔生动、风趣,相信本专栏能够受到读者的喜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湖北、广东、湖南和内蒙古四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分别提高每吨3元、3.6元、2.5元和3.2元;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由原来的减征60%改为减征40%;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每吨2元提高到6元,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也按照矿石的等级分别上调。

  而与此同时,对利用废水制盐的天津塘沽库盐场的资源税减按每吨10元征收。

  资源税的这“一升一降”,反映出了中央政府对资源利用的鲜明态度:控制对天然矿产资源的开采,鼓励对废弃资源的利用。

  调整资源税的呼声,由来已久。资源,本是国家的财富,全民的财富,但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凭借其独特的垄断地位,将国家的财富合法地转化为企业的财富,这是典型的不公平竞争。其中典型的例子就是中石油,2004年净利润高达1029亿元人民币,其中到底有多少是公司创造的价值呢?企业在资源的开采上机会并不均等,那么,由于资源垄断所形成的垄断利润,理应由资源的所有者——国家占有。

  所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调高石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这是自199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首次调高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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