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有法可依
《修改决定》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据宋常介绍,原来我国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实践了好几年,但原来的依据主要是中办和国办的两个相关文件,它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这一次把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写进审计法,实际上是更进一步的突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依据,使得经济审计工作由章可循,有法可依。从另一个角度,也便于全面深入开展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张以宽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为解决领导人只享有权力,不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揭露有些领导违法违纪问题,挽回财产损失,加强干部管理,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如今总结多年的经济责任审计经验,以立法形式作出规定,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促进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更大的发展和完善。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修改决定》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此前修正案草案曾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最后确定由征得同意变为征求意见会不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对此,张以宽表示,我国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从实际情况来看,此项规定不会削弱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杨肃昌则表示,新的规定尽管加大了上一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上的“话语权”,以加强地方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但仍然没有打破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是地方各级政府一个组成部门以及政府在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上所具有的关键制约力这一基本格局,所以这一规定仍然是在现行审计体制下的一种修改,其直接目的就是在保持现行审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从这个角度看,这一规定对于完善现行审计体制是有好处的,但作用和意义是很有限的,因为根本的东西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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