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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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法律顾问”与“总审计师”一度取代CIO、CFO成为流行语,在推广的过程中,前者具有浓郁的官方色彩,后者则更为平淡。
2002年,7大部委联合试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2003年,国资委在大型中央企业中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这两大事件让“总法律顾问”这一职位变得炙手可热。
与总法律顾问相比,总审计师的出场表现得比较冷清。这一专门“审”人的高管职位,似乎没有CIO、CFO来得亲切。
其实不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说,审计署是国家财产的“看门狗”;那么,总审计师则是企业财产的“看门狗”。
2005年2月1日,孙宝厚被任命为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2005年8月11日,于永顺出任建设银行总审计师。这两大新闻,同样让“总审计师”成为标杆性的职业新宠。
然而,虽然不少企业设立了总审计师,但是其职权定位仍然“模糊不清”。
在现阶段,总审计师仍然没有进入高层核心团队,因而无法取得高层次的监督地位。这与设立总审计师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事实上,我国企业实行总审计师制度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相应的法规依据比较缺乏。
除审计署于1995年发布实施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3条中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的规定之外,再无其他明确规定,特别是关于总审计师职权的定位不明确。
按照企业集团的经营模式,总审计师有几种类型:隶属于董事会领导、隶属于总经理领导、母公司委派。
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审计师职位较高,独立性较强,监督的层次较高;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审计师其职位与副总经理平级,在这种模式下,总审计师和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仍较高,但其监督职能相对较弱;母公司委派的总审计师一般实行轮岗交流制,不合格的就地免职。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三种模式任命的总审计师在不同行业获得的权力大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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