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税购并类型及其纳税状况。免税购并实际上就是指购并企业以自身的有投票权的股票,降价换取目标公司的资产或普通股股票,是一种用股票出资的方式。
根据交易的对象和交易后目标企业的地位变化,免税购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方式下,目标企业的股东用其所持有的目标企业的股票换取购并企业的股票,成为购并企业的股东,目标企业不再存在;在新设合并方式下,目标企业和购并企业的股东都将其持有的股票换取新成立的企业的股票,成为新设企业的股东,原两个企业都不再存在。②相互持股合并。即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进行股票交换,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成为相互持股的关系。通常由于购并公司的持股比例更大一些,可以对目标公司管理决策施加更大的影响。在相互持股购并中,目标企业既可以通过清偿进入购并企业而不复存在,也可以仍然作为独立经营的实体而存在。③股票换资产型合并。目标企业将资产出售给购并企业以换取购并企业的有投票权股票,然后目标企业清偿,将购并企业的股票交给其股东以换回已被注销的目标企业的股票。一般情况下,购并企业要按照目标企业财产公平市价的80%进行收购。
在税收法律规定既对现金红利征税,又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情况下,免税购并从本质上说,只是纳税时间的延迟,而不是税收的真正免除。在免税购并过程中,如果目标企业股东只接受股票作为交易收益则无须纳税,只有当他们卖出这些股票时,才需要确认可能的收益而缴纳所得税。而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税法规定只对现金红利征税,而对资本利得不予征税,这种情况下的免税重组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税作用。
由于交易方式的差别,三种类型的免税购并会计处理上有购买法和权益汇总法两种方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下,对重组资产确认、市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有着不同的规定,影响到重组后企业的整体纳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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