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以上述方式确认的损益与按“收入—费用”的传统模式确认的损益共同构成了企业的最终经营成果,这不仅对传统会计的“实现原则”及“过去事项”前提进行了冲击,而且使企业期间净利润的内容更显得复杂化。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发展对税务会计的影响表现为对税法体系的影响
目前,会计法规与税务法规之间的关系基本可分为两个体系:(1)欧洲大陆国家体系,其特点是资本市场很小,银行和政府是主要的债权人,会计信息主要为银行和政府机构的信用政策、税务政策及经济计划服务。会计法规属于成文商法的一部分,实行“帐税合一”的政策。(2)西方英语国家体系,其特点是拥有巨大的资本市场,公众是市场的主要的债权人,会计规则的制定非常独立,会计信息主要是为企业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决策服务,实行“帐税分开”的政策。
在金融市场日趋全球化的形势下,尽管对实行“帐税合一”政策的欧洲大陆国家的企业来说,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仍可以是银行和政府机构,但并不排斥其参与国际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以获利或进行套期保值。为增进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了解,采用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问题也不容回避。然而,由于实行“帐税合一”的政策,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关于损益的计量、确认、披露与列报等问题不仅不容于传统会计的理论及规范,而且受到税法基本原则的排斥,即: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中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而产生报表日损益调整的当期确认,既违反了传统会计的“实现原则”,也有违税务会计中的“肯定性原则”——不允许估计损失与费用的原则。而解决矛盾的方法只有两个:(1)接受衍生金融工具会计,改变“帐税合一”模式,这对目前已习惯该模式的欧洲大陆国家来说是很难接受的。(2)继续保持“帐税合一”模式,回避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该观点在交易量不大的情况下尚可接受(这也许是目前很少有欧洲大陆国家参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的内在原因),然而随着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回避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必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缺乏对企业金融资产、金融负债风险的充分认识,不利于其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进行正确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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