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账户对应关系不明确。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金额应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金额相等;如果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除非当期发生或转回时间性差异,否则“所得税”金额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金额仍应相等。那么,上述第二笔分录的账户对应关系如何?这涉及对以下三个方面问题的回答。
(1)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所缴纳的所得税是否属于费用?费用是企业为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这种经济利益的流出主要表现为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企业为最终拥有净利润而发生的一切支出都是费用,因此企业依法缴纳的所得税也应作为费用处理。就某一会计期间而言,企业所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的所得税有可能并不相等,这是因为企业应交的所得税取决于税法的规定,而所得税费用取决于企业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但是,从企业整个生命周期来看,无论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总额与应交的所得税总额仍是相等的。也就是说,企业依法缴纳的所得税或迟或早都要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所缴纳的所得税也不例外。
然而,从上述例题不难看出,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所缴纳的所得税并未计入当期抑或以后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其主要理由是:由于受赠资产价值不计入税前会计利润,根据配比原则,企业因此所缴纳的所得税也不能计入费用。笔者认为,这一理由不能成立。企业为获得净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是一项费用,其金额取决于税法的规定而不是税前会计利润。尽管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在税前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出,但是税前会计利润的大小并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及应交的所得税。因此,从严格意义讲,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之间并不存在配比关系。从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来看,类似于接受捐赠资产的应税收益而非会计收益的项目很多。例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税法将其视同为销售而按售价计入收入总额,会计制度则要求直接按成本转账,不确认收入。那么,企业因此所缴纳的所得税难道就不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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