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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处理的异议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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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价值属于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别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对收益、费用的确认口径和确认时间的要求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由于确认口径不同所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以后期间不会转回;由于确认时间不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以后期间能够转回。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直接将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纳税影响会计法依据配比原则,将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值得注意的是,配比原则只是就时间性差异而言,对于永久性差异并不适用,即在不存在永久性差异和其他特殊情况(如税率变动)时,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照会计标准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

  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税法上采用收益法的确认原则,将受赠资产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采用的是资本法,不将其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因此,受赠资产价值属于永久性差异。无论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还是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因接受捐赠资产而缴纳的所得税都应直接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究竟获得了多少经济利益?由于企业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从表面上看,企业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为扣除所得税后的净额。但是,无论资产是以何种途径取得,也不论是现金资产还是非现金资产,所有资产迟早都要转化为费用(暂不考虑资产的本质问题)。在接受捐赠的以后期间,受赠资产转移的价值被确认为费用。如果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部分费用,那么企业因受赠资产获得了额外的经济利益,即增加了以后期间的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并且这一金额与所得税税率的乘积正好等于受赠资产所缴纳的所得税。

  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尽管该文仅就非现金资产转化的费用做出了规定,但从中不难看出,受赠的现金资产所转化的费用同样可以扣除。由于受赠资产在当期纳税而在以后期间又以相同金额抵税,因此企业因接受捐赠资产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即为受赠资产本身的价值,在接受捐赠当期,应将受赠资产价值全额记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无需通过“待转资产价值”这一过渡性科目进行核算。即使受赠的非现金资产递延纳税,也只会影响所得税费用和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对资本公积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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