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寻机性会计行为的主要弊害
英国学者詹姆森在《寻机性会计操作指南》中指出:“毫无疑问,寻机性会计不是一件好事情。它歪曲了公司的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如果这方面的理论被轻信的话,寻机性会计将会迅速地在会计领域蔓延”。具体弊害主要表现在:
1.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之一就是可靠性,而寻机性会计行为就是公司管理当局通过“内部人控制”的便利条件对会计信息按照其管理目标的需要进行“加工、改造”,使披露的会计信息丧失了客观真实性。
2.增大了公司发展的风险性。寻机性会计行为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公司管理当局甚至公司的利益,但是存在较大风险,一旦投资人、银行或政府发现公司实施了对自身不利的寻机性会计行为,必然会对公司管理当局履行义务的能力失去信任,影响公司在资本市场和借贷市场上的表现,不仅使公司管理当局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还会给公司的长远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
3.损害了投资人(尤其是小股东)、债权人与国家的利益。寻机性会计行为会促使公司管理当局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投资人、债权人和国家的经济利益。
三、寻机性会计行为的法律规制
规制寻机性会计行为的对策,理论界从经济学的角度论及较多。其中,修订和完善会计准则是较为一致的看法。笔者认为,通过完善会计准则来制约寻机性会计行为属于软约束,缺乏刚性,导入法律机制则更有可能有效地遏制寻机性会计行为的滥用。其中,民事责任是一种有效的措施。
一般而言,民事责任的传统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存在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四个方面。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传统的构成要件也在“与时俱进”。比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高度危险的作业致人损害,即便加害人在客观上并未违法,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笔者觉得在寻机性会计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上,似乎也有必要突破传统的构成要件理论。在构建寻机性会计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体系时,至少应该在两个方面进行方法论的改进:其一,必须立足于实践。法律是直接作用于实践的一种上层建筑。任何法理的研究,一定要密切联系当今社会的实际情况,着眼于实践中的适用性。如果研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忽略它在实践中的适用性,而是一味追求其理论的逻辑性、系统性和完备性,搞一些纯推理的东西,则在实践中是难以发挥效用的。其二,必须坚持动态的眼光。长期以来,理论界尤其是会计界在论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始终抓住“过错”二字不放,认为既然行为人没有过错,为什么要承担民事责任呢?这实际上是对民事责任的机械化理解。事实上,当今的民事责任机制已经脱离了单一的“惩罚”性质,其主要的功能已经演变为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并不意味着对承担民事责任者的一种惩罚,只是由于其行为与现实存在的民事损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因此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义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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