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判定寻机性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使用者合法利益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时,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说”。依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原告必须证明损害事实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这对投资人而言,在现实的证券交易中往往不易做到。因为证券交易并非面对面的交易,采用寻机性会计手法粉饰会计报表的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一般公众投资者来说往往具有资金或信息上的优势,且寻机性会计行为本身就比较隐蔽,如果没有专门机构的调查,一般公众投资者甚至不易发觉自己的损失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因此,由原告举证变得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对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显然是十分不利的。
正因为如此,近年来,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渐渐放弃了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改而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说”来赋予善意买卖的投资人起诉权,使投资人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样尽管扩大了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但并没有排除被告有提出反证的权利。如果被告确属无辜并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完全是由其他独立因素(如投资人提供虚假出资材料、出具收款证明的银行提供虚假的收款证明等)造成的,从而排除“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即在确定寻机性会计行为的民事责任时,除非被告能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于其他因素引起的,否则就推定寻机性会计行为与投资人合法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至于被告可能存在其他的抗辩事由,如主观上无过错、第三人过错等,不应在因果关系范围之列。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也有利于进一步遏制利用寻机性会计手法粉饰会计报表、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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