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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规定期限内各方出资时间不一致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规规定:合同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每次增资合同和外经贸部门的批文中均规定有明确的期限,如新增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投资方何时记录“长期股权投资”,合资企业何时记录“实收资本”,会计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方法:在正式办理验资前,投资方将投资款暂作“其他应收款”,而合资企业相应地作“其他应付款”。中方在以权益法计算投资收益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仍按原来的出资比例核算,比较简便,且符合“一方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应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分配原则。它通过计收利息的办法解决了合同出资期内出资比例不一致的问题,但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支付利息引起所得税调整等事项,当汇率变动时则出现“实收资本”折合差异,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会认为此出资方式为债转股而非以货币出资。
第二种方法:中方出资时作“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合资企业收到股东出资时作“实收资本”。中外方股东在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内按原出资比例进行分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中方仍按原出资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在合同规定期限到期后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中方改按实际出资比例计算应拥有的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和新的股权投资差额。这种处理方法也符合有关法规中“各股东按合同规定应在营业执照变更后3个月内出资”的要求,换言之,股东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任一时点出资均符合规定。这种处理方法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审计人员不但要关注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到位,还应关注中方和合资企业在编制相应的年度会计报表时,是否披露了上述增资实际到位情况和投资方当年拥有的投资收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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