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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益及其构成要素界定和分类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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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利得,我国并未制定相关会计准则对其进行规范,仅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列举了各项营业外收入。对于成本、费用、损失,我国也未制定相关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成本、费用的规范异常简单,对营业外支出进行了列举。而首尾一致、浑然一体、协调一致的概念体系在会计学科中非常重要。概念规范不完整、不系统,将不利于会计理论建设和会计实务运作。

  2.对收入、费用、利润的界定不够科学。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的对外投资也属于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对外投资的收益计入了投资收益,未包含在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中。由此可见,收入定义前后内涵和外延并不一致。从收入的定义看,强调收入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中,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收入可能表现为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也可能兼而有之。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增加,也意味着资产的增加,却不能直接解释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为什么不能像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那样,指明收入是指一个主体因销售商品或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或从事持续的主要或中心经营活动的其他业务而形成的现金流入、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清偿,或兼而有之呢?使用经济利益总流入的概念,未直截了当指明收入的性质,也未指明其表现形式,容易让人联想到现金流量,会引起误解。同样的道理,费用是指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为什么不指明费用是现金流出、其他资产的耗费或债务的承担,或兼而有之呢?

  我国单独给出了利润的定义——利润是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期间收益,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种是当期经营业绩观;一种是总括收益观。当期经营业绩观认为,在衡量期间收益时,重点在“当期”和对“经营活动”的影响上,只有那些由当期经营决策产生的活动或交易并可由管理当局控制的变动才包括在内。总括收益观强调收益应反映期间内所发生的全部借贷项目的总影响及其可比性。在这种观点下,非经营业务、非常事项、前期损益的调整,均被纳入了当期净收益。我国利润的定义强调经营成果,似乎倾向于当期经营业绩观;从其包括的内容看,虽然不能说它体现的是总括收益观,但至少体现的是修正的总括收益观。很显然,一个定义混杂了不同的观点,似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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