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现有会计收益的要素看,可拓展的空间非常有限。FASB共提出了十项会计要素,它们分别是资产、负债、产权、业主投资、分派业主款、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我国仅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个会计要素。从经济业务发展看,仅有六个会计要素是不够的。一方面,涉及利得、损失的业务广泛存在,我国仅对其进行列举,未对其进行界定、分类和报告,未使之上升为会计要素,是不够科学的。另一方面,FASB已正式建议企业在整套财务报表中报告企业当期的全面收益,要求企业增报第四张会计报表——全面收益表。英国要求企业增报全部已确认利得与损失表,借以反映企业的全部财务业绩。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认可了这张表,并要求予以编制。
我国的许多会计学者也在研究全面收益,他们认为,目前在我国推行全面收益表,不仅必要而且可行。首先,在现阶段推行该表,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其次,推行全面收益表有助于解决我国已出现和尚未出现的会计难题,也有助于国际协调。而要在我国增设全面收益表,势必要增设有关全面收益的会计要素。
三、对我国会计收益及其构成要素重新进行界定、分类
(一)对我国会计收益及其构成要素重新进行界定、分类的原则
1.与现有会计规范中的相关内容协调一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一系列会计规范,会计规范日趋完善。现在对我国会计收益及其构成要素重新进行界定、分类,一定要考虑会计规范的变迁轨迹,尽可能与现有的会计规范相一致,并尽可能保持相对稳定性。
2.清晰有序。对我国会计收益及其构成要素重新进行界定、分类,能否像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界定、分类那样清晰有序呢?会计工作者非常强调概念、规范的清晰有序,这样便于理解和实务操作。我国会计收益及其构成要素的界定、分类,应借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三个会计要素的界定、分类方法和形式,尽可能做到清晰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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