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反映的形式主要是指会计信息披露所采用的形式、程序、方法等,其质量的高低也会影响到会计反映的整体效果。在过去的理论研究中很少对“形式”单独讨论,对“形式”的各种要求往往渗透在“内容”的要求中。例如,及时性一方面要求会计反映的内容必须是“新鲜”的,即与现实或未来的经济业务或财务状况在时间上保持相关;另一方面又要求会计反映在形式上是快捷的,适应于信息使用者连续决策的需要。因此,在现有的质量属性中寻找一个能够单独、全面评价反映形式质量的指标非常困难。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关于ISAC核心准则的声明中提出了“透明度”一词,用以评价会计准则的质量,笔者认为,在会计反映形式的质量评价中完全可以借用“透明度”作为基础特征。在衡量会计反映形式的质量时,透明度被赋予了新的含义:①反映方式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合规性;②反映的及时性、快捷性;③表述上的清晰析、准确性和逻辑性;④反映的全面性、充分性和易理解性。满足以上属性的会计的反映形式将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其质量水平较高。高透明度的反映形式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理解会计反映的内容,从而使得会计反映的质量在总体上得以提升。总之,从会计反映在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上研究会计反映的质量特征,可以更清晰地展示质量特征的层次,而且为提高会计反映的质量提供了可行的途径。
提高会计反映的质量,其目的在于向企业的外部股东提供高效的决策参考依据。由公司治理理论可知,外部股东对企业经营者的控制是依赖于会计信息系统的支持,而会计系统又为企业高层经营者所控制,因此必须使会计反映保持较高的真实性、可靠性,这又要依靠外部力量对会计反映施以强制性的硬约束。会计的反映职能逐渐从内部控制中独立出来,形成会计的对外职能,因此其必须接受更为严格的外部控制。
三、对会计控制职能的再认识
会计作为高层经营者管理企业各内部机构的重要手段,还具有对内的职能即传统会计理论称的监督职能,会计可以对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随时纠正偏差,保证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按要求进行。就此定义来看,所谓的会计监督实际上是会计控制职能。因为监督应当是一种外对内、上对下的制约或约束,而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会计属于企业的内部机构,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监督者的资格。会计监督只是企业内部对自身经济活动进行自上而下或自我监督约束的一种内部监督,并不具有监督经营者的功能。所以,笔者认为用会计控制职能代替会计监督职能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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