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上述国际会计准则可以看出,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对研究开发费的会计处理更为谨慎。
注册会计师审计时通常应实施以下审计程序:
(1)对于“预提费用”中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查明该费用是否已经发生而有待结算,否则应予以调整;
(2)对于“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中的研究开发费应该予以审计,确认后调整计入损益;
(3)对于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应该予以审计,确认后调整计入损益,不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根据原会计制度,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可以预提或摊销,一般在受益期间或两次修理期间内平均分摊。《企业会计制度》基本上沿用了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上述会计处理作了较大的变动。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除此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再通过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应当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如下:
1.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2.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后的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如果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或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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