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票发行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第50条原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相关费用,减去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消的,或者无溢价的,若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若金额较大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进一步明确摊销计入的损益类科目是管理费用。
财政部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四”)中重申股票发行费用应当首先从发行溢价和申购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中抵扣,但同时又对发行溢价和申购资金冻结期间利息收入不足抵扣时(或者无发行溢价时)的会计处理作了较大的改动,改动主要有以下两点:
1.取消原先股票发行费用减去冻结期间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如无溢价或者溢价不足以支付,则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的规定。要求在发行当期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该规定与此类情况下的长期待摊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资产定义有关规定。
2.在对应的损益类科目方面,原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是管理费用,现在“问题解答四”改为计入财务费用。显然这一规定要比原先计入管理费用的做法合理。
因为发行股票属于筹资活动,相关费用当然以计入财务费用更为合理。由于此类费用均属于手续费性质,而不是利息支出或汇兑损益,因此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财务费用明细时,可列入“其他”一项。
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对于此类情况下计入当期损益的股票发行费用的税前扣除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16条只是笼统规定“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因此,可以认为没有法规明确禁止此类筹资手续费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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