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我认为,审计部门对村干部进行审计监督,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很有必要。
能否审计要区分不同情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
审计部门能否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我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的阶段探讨。
首先,应当从《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来探讨村干部的定位。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这实际上是对其他权力介入村干部的产生过程的明确排除,是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权的明确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基层人民政府对村务公开制度的介入权,“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里所说的调查核实权和依法追究责任权可以理解为包含了审计的内容,对村委会的审计,亦应包含对村干部的审计。由此可以说,在村民就村务公开问题行使反映权的基础上,有关审计部门可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
其次,依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村干部的审计未包含在国家实行的审计监督制度之中。
再次,应当根据村民自治的不同发展阶段来分析对村干部进行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村民自治的初始阶段,应当考虑基层政府审计部门等的相应介入;在村民自治逐渐成熟以后,则必须彻底放弃基层政府权力直接介入的观念和做法。
最后,应当根据所审计事项的不同来探讨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审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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