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资产的保护与恢复提供协助;
(3)与私人侦探、法律文件鉴定专家、咨询工程师等专家进行合作;
(4)通过民事行为或诉讼方式协助资产的保全。
2、法务会计的原则
法务会计一般也要遵循财务会计假设,即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财产清算除外),同时也要遵循财务会计的各项原则。但法务会计应特别强调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所涉及会计业务、会计资料都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可靠的,不能有半点虚假。
(2)合法性、合规性原则。对财务会计已确认、计量、记录的会计事项,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凡是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要进行纠正或调整,并作为报告、处理的依据。
三、我国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尚处于起步阶段,有深度的文章不多,因而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工作程序、方法、原则亟待研究。当前,我国在法务会计发展过程中还突出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第一,理论教育方面。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尚未建立正规的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博士研究生教育仍为空白,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几位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高校目前培养出来的会计学方向的学生,在会计专业知识方面一般较强,而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较弱,这导致了法务会计专门人才的严重匮乏。
第二,法务会计实践方面。我国法务会计某种程度上已在实务工作中得到了一定的开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
首先,法务会计服务内容较少,目前,我国的法务会计实践主要集中与司法会计、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等较为典型的业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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