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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现状的认识与思考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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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美国著名的会计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曾对法务会计作了一个简单的解释。他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

美国著名的会计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林德奎斯特曾对法务会计作了一个简单的解释。他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也就是说法务会计的实质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种法定经济标准和经济界限规范过程和报告结果,进行计算、检验、分析、认定的应用型学科。该学科的探讨在我国的起步较晚,实践运用面也较窄,但作为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学科将会越来越为社会所必须。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必要性

  1、正确贯彻新《会计法》,需要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会计人才——法务会计人才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新《会计法》,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然而,要正确贯彻新《会计法》,还需要我们在方方面面上作出诸多努力,如培养企业领导人的法制意识,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以及加强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等。然而,作为贯彻新《会计法》的一个重要工具——法务会计,目前发展还较为缓慢,甚至连许多会计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员也对此知之甚少,这对我国正确实施新《会计法》带来了不少障碍。诸多经济案件的审判事例使我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中,要正确区分什么是属于虚假不实的会计信息,什么是属于违反新《会计法》的行为,什么是属于会计的法律责任,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特别是牵涉到法律责任时,准确区分虚假及真实的会计行为,就更成为由谁来承担责任的根源。

  2、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执行情况的界定,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具体量化和证明,而能使法律与会计结合运用的只能是法务会计

  由于会计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实践中会计工作与法律执行的偏差。在流转税和所得税计算时,会计核算与税法规定之间产生的差异的调整,已是为广大会计工作者普遍接受的事实。但是,随着经济业务多元化的发展,新型经济业务的不断产生,会计理论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多,单凭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都不能完整地解决这些问题。在此情况下,只有让那些具备独立专业资格的人士,从专业与法律的角度,对有关的会计信息或相关事件作出专业鉴定,而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就是法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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