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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研究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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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风险实际上是审计师进行欺诈而付出的代价,即审计欺诈成本。在现行审计制度下,审计聘约的权力掌握在被审计单位手中。在被审计单位进行会计造假而要求审计师为其掩盖时,审计师如果不迎合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往往会遭到被解聘的命运,从而丧失较大的经济利益。相反,审计师若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还可从被审计单位得到额外的贿赂收益。因此,审计师进行欺诈的收益就是审计收费和贿赂收益之和。按照经济学的理论假定,审计师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会根据“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来选择其行为。审计师是否作假,取决于欺诈收益与欺诈成本之间的关系。若欺诈成本大于欺诈收益,审计师就会选择不欺诈;若欺诈收益大于欺诈成本,审计师就会选择欺诈。可见,当法律风险低,欺诈成本小时,审计师选择欺诈的可能性就大,审计的质量就得不到保证;反之,当法律风险高,欺诈成本大时,审计师选择欺诈的可能性就小,而且还会更谨慎地执业,审计质量就高。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成正相关。

  所以,加强对独立审计行业的监管,提高审计欺诈的发现概率,以及加大对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是保证独立审计质量,发挥独立审计鉴证作用的重要措施。

  二、我国独立审计欺诈法律风险的现状

  我国自1991年建立证券市场以来,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接连不断,屡禁不止,从深圳原野到长城机电,从东北药到琼民源,从张家界到郑百文,从红光实业到蓝田股份,从琼华侨到活力28,从银广夏到麦科特,可谓“此起彼伏,前赴后继”。尽管我国审计师的整体水平还不高,但这些案件表明,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现象的出现通常不是因为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够,没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舞弊,而是由于审计师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被审计单位的问题视而不见,有的甚至为被审计单位出谋划策、助纣为虐,成为被审计单位会计造假的帮凶。对财务报表的可信性进行鉴证的独立审计为什么会成为被审计单位的附庸?根本原因在于,在现行审计制度安排下,独立审计丧失了其赖以安身立命之本的独立性,审计师的利益掌握在被审计单位手中,审计师不得不在审计欺诈的成本和收益之间进行权衡。而欺诈收益和成本的不对称(欺诈收益大大高于欺诈成本),使得那些不诚信的审计师选择欺诈。所以,审计欺诈利益和成本关系的失衡导致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和审计欺诈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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