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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审计欺诈的法律风险研究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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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对独立审计行业的监管,提高审计欺诈的暴光几率

  审计欺诈的暴光率低,暴露了我国独立审计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独立审计行业的监管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两个方面,政府监管主体包括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中国证监会,行业自律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的行业内部监管。目前的监管体系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政府监管主体之间多头监管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他们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最终导致了对独立审计行业的无效监管[5],而且各监管主体对独立审计行业的检查主要采取抽查形式,覆盖面小,也没有形成制度,随意性大。(2)行业自律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2002年以前,注册会计师协会代理了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行业管理的工作也主要放在拟订执业规则、会员注册及管理、组织考试和后续教育上,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的检查没有有效进行,特别是同业互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的推行。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事务所的关系就好比“父母”和“子女”,让“父母”为了外界的利益去监管“子女”,再加上协会的会费还是从事务所收取的,协会很难站在客观的立场对审计师进行监管。已经暴光的案件中,没有一例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揭露出来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监管中的作用是很有限的。为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政府监管。政府监管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明确职责。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证监会的职责和权限,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使有限的监管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提高监管效率。二是借鉴美国的做法,成立一个“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结合我国情况,该委员会可以隶属于证监会,但国家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也要派员参与。该委员会只负责审计监管,不负责审计准则制定、事务所注册、违规处罚等职责。三是监管要经常化、制度化,提高检查的覆盖面,在当前审计师信任危机严重的情况下,覆盖面最好能达到100%。四是在检查中做到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的结合。比如,对声誉不好的审计师、变更审计师、财务指标异常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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