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定审计欺诈的具体认定标准。审计欺诈是一种故意行为,但有意和无意的区分有时却很难界定,比如,审计师为了欺诈,可能对明知有错的会计项目故意采用不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至“发现不了”报表中的问题,一旦其行为被揭露,他可以解释为无意。因此有必要确立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确立“推定欺诈”概念。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可能虽无欺骗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说不过去的“过失”,比如不对存货进行监盘。引入推定欺诈概念,一方面便于审计欺诈的认定,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审计师化故意为无意的行为,加大了审计师的责任,能促使其更谨慎地执业。
2.执法环节
(1)成立审计案件专家鉴定委员会。审计师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是故意欺诈还是无意过失,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要承担不同的责任。现行的审计准则体系对审计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专业性很强,法院难以对审计师的行为进行界定。因此,有必要成立审计案件专家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审计案件的鉴定工作,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是庭审的直接证据。专家鉴定委员会在目前可考虑设在证监会之下。
(2)执法部门在执法中要严刑竣法,绝不能心慈手软和姑息迁就,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比如财政等部门在对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罚款可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违规注册会计师一律吊销资格证书。
3.其他环节
改组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我国目前的事务所大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合伙制的事务所比较少。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的所有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制事务所的所有者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独立审计是一个具有高度社会责任和执业风险的行业,所有者只承担有限责任与独立审计行业的特点不相匹配。民事赔偿机制再完善,若所有者只承担有限责任,减轻了审计欺诈的代价,民事责任对审计师的行为也不能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要使审计师真正担负起社会赋予的神圣职责,必须推行合伙制,使其有“后顾之忧”,促使其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执业,保证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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