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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怎样签 算算总账看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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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某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于2002年9月投资安徽省淮北市,拟建立皖北某钢铁公司。2003年在进行基本建设时,曾聘请当地税务师事务所成

某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于2002年9月投资安徽省淮北市,拟建立皖北某钢铁公司。2003年在进行基本建设时,曾聘请当地税务师事务所成功进行了一次税收筹划,通过注册B公司办理了建筑企业营业执照,B公司承包A公司的建设工程,然后发包给当地建筑单位C公司,B公司通过与C公司签订合同节税23万元。2004年A公司在进行第二期重点工程建设时,如法炮制,没有想到的是,在2000多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完工后,税收筹划却以失败告终,反而多缴了税款。同是基本建设,同是一个单位,为何有时节税,有时反而白白多缴冤枉税呢?

  原来,2002年B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本市一家工程施工单位C公司进行基建。根据B公司与C公司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其缴纳的营业税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这就为B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税务师事务所筹划如下:B公司承揽A公司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为3000万元,施工单位为C单位,承包金额为2600万元,如果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则B公司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应纳税额为(3000-2600)×3%=12万元。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分包合同,B公司只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则400万元的收入应属“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那么,应税额为:400×5%=20万元。分包合同的签订,为B公司节税8万元。

  据有关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如B公司承包A公司的安装工程,若由B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其中,安装费100万元,设备费500万元,则应缴营业税600×3%=18万元。经税务师事务所筹划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100万元,设备由建设单位A公司自行采购提供,则B公司应缴营业税100×3%=3万元。这一筹划为B企业节税15万元。因此,工程承包公司B公司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工程承包公司B公司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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