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通过税收筹划,该单位累计节税23万元。然而2004年,该单位在自行筹划时,却由于盲目模仿,造成多缴税款。原来,该单位是进行如下筹划的。
2004年3月份,A公司由于扩大再生产的需要,需要进行第二次基本建设,拟盖钢材加工车间15间,累计投资2100万元,工程承包单位B公司在与施工单位C公司进行谈判时,考虑到了税收筹划,但是他们没有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的同志进行筹划,而是按照2002年的方式,自行筹划,即通过与施工单位C公司签订了2000万元承包合同的形式,B公司按照建筑业缴纳了3%的营业税3万元〔(2100-2000)×3%〕,从而避免了按照2100万元的总额和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05万元,节税102万元。
2004年10月,该项工程竣工。但B公司却收到了该市国税机关稽查部门的检查通知书,原来国税机关接到某钢材销售公司的举报,称B公司在合同外提供给施工单位钢材7500吨,每吨4000元,累计供应钢材3000万元,有偷税嫌疑。国税机关按照举报内容,对B公司与施工单位C公司的工程建设及账务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B公司与施工单位C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施工单位C公司包工包料,但在后期由于钢材价格上扬,B公司向A公司汇报情况,A公司研究决定按照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把A公司库存的7500吨钢材通过B公司转移给施工单位C公司,并办理调拨手续,其中2500吨直接用于A公司的厂房建设,其余的由施工单位自用。
根据稽查人员的分析,A、B、C三家公司均办理了独立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且独立核算,因此,从A公司到B公司,由B公司到C公司的货物转移行为均构成了货物销售行为。A公司把货物转移给B公司,B公司把货物转移给C公司,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外,B公司是建筑企业,其销售钢材的行为构成兼营行为。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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