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等省市试行的财务总监制,既要参与决策、管理,有时还要“联签”,又要着重监督。监督权有两种:一种是与管理职能结合,如财务、会计工作,其监督是价值运动过程中的监管;另一种是处于管理活动之外的监督,如监事会和审计工作,比较超然,监督对象较宽。
2、要害是“三权”合一、重复监督,不便于建立监督责任制。问题在于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的工作都有重复。多头监督不仅加大成本,而且削弱了总会计师的职能。较早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上海已经发现上述弊病,提出了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的企业中,为避免职权重叠,原则上在企业经理班子中不再设立总会计师。而如果撤销总会计师制度,必将削弱财务管理职能,也违反十六大关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
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为促进国有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完善监管体系,防范金融和财务风险。他们主张财务总监既隶属于董事会,代表董事会对管理层实施财务监控;又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员,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有“联签”的权责;还具有监事会的职能。这种改革,未加强原有的监督力度,却另起炉灶、试行不够科学的制度,加剧多头监督。大家都监督、大家都不负责任,职能交叉、权责脱节,不便于建立经济监督责任制。
二、强化内部审计制度
目前,我国公司内部经济监督弱化,一是因为多头监督,二是因为监督者权威性、独立性差。解决这个问题,应当遵循统一性、独立性、协调性、权威性四原则:统一性是指专职经济监督组织应当统一或结合;独立性指监督系统应独立于被监督者之外;协调性指专职和监管兼司的监督组织应当协调,监督与决策、执行组织协调;权威性指实行顺向监督或平行监督,即上级监督下级,或者同级监督,从而建立有效的内部经济监督系统。其核心是强化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地位,明确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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