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系统的观点,全面分析公司内部的监督和控制职能
公司内部经济监督是整个监督的基础。内部经济监督可分为两类:一是与管理结合的监督,如经理层和会计、财务,其特点是监管结合;二是超然于管理活动之外的监督,如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其特点是监督而不参与管理活动。财务总监委派制混淆了两类不同的监督。
(二)增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强调: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增强独立性、权威性。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把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定位在监督和评价,《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界定内部审计的三项职责是检查、监督和评价,也有论著将“建设”作为内部审计新的职能或职责。内部审计正是通过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为内部建设服务的。长期以来,由于内审权威差,施行不够全面,往往有所偏废。过去只搞财务审计,偏重查错防弊;现在,又出现“只审下不审同级”,把对同级的审计推给社会审计的倾向。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在于内部审计地位低、权威差,不适应建立和发展内部审计的根本要求。而只有当内部审计权威强化以后,才能通过检查评价,发现问题,研究措施,与本企业有关方面共谋发展。
内部审计由谁领导以及内部审计的地位,直接影响其独立性和权威性。2003年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公司的负责人是董事长。只有置于董事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引进独立董事领导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该准则第54条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这五种职责都与内部审计一致,两者结合,可使审计委员会有常设机构,掌握信息更及时、深透,可使内部审计更超然,权威性更强。“财务总监”的控制职能仍由总会计师承担,其监督职能分别融入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之中。这样,不仅克服了上海市试点发现的问题,还克服了外派制增加财政负担、不易融入派驻企业并出现短期行为的问题。外派,意在增强其权威性,却有悖两权分离原理,更不能取代外部经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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