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亏损转后的会计处理
相对于亏损抵前,亏损转后的会计处理议题要复杂得多。亏损转后导致的所得税收益只是一种潜在的所得税利益,这种所得税利益是否能够实现依赖于未来期间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税所得。由于亏损企业以后年度能否扭亏为盈,并产生足够的应税所得是不确定的,于是转后所带来的所得税利益在何时确认,成为一个争论的议题。主要观点有二: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亏损年度确认;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在亏损企业产生了能够进行转后的应税所得,转后的所得税利益实现时予以确认。
由于这两种观点对于转后所得税利益的确认时间不同,因而会计处理也存在差异。现举例说明。
例2:B企业1995年纳税亏损额为50000元。税法规定该企业可以进行亏损转后,转后期限为2年。96年、97年B企业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00元和100000元。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
1、转后所得税利益于亏损年度确认的会计处理
95年确认转后的所得税利益15000元(50000×30%),帐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税款——所得税亏损转后15000
贷:转后的所得税利益15000
96年度应税所得30000元为95年纳税亏损额全部抵销,实现转后的所得税利益9000元(30000×30%),应纳所得税为0,帐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9000
贷:递延税款——所得税亏损转后9000
97年度所得税费用为30000元(100000×30%),实现转后的所得税利益为6000元(20000×30%),应交所得税为24000元,帐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30000
贷:递延税款——所得税亏损转后6000
应交税金——所得税24000
2、转后所得税利益于实现时确认的会计处理
95年不确认转后所得税利益,因而不作任何帐务处理。96年应税收益30000元被全部抵销,确认转后的所得税利益为9000元(30000×30%),帐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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