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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违规行为特征分析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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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息披露不及时。对信息披露规则不熟悉,导致应披露的信息得不到披露;或者明知应予披露的信息而不予披露或者推迟披露。按规定应作为临时公告披露的事项应包括:公司治理的决议性文件;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2)信息披露不完整。明知应予披露的信息却不予公开披露,或者在公开披露前向媒体或者其他人先行披露;选择性地披露信息,报喜不报忧。

  (3)披露内容不规范,流于形式。董事会和经理层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分析不够深入,套话较多,原因分析缺乏针对性。

  (4)以新闻发布会代替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的正式公告进行信息披露。随意性过大,不分场合和时间。

  (5)利用信息披露联手操纵股价。例如为配合股价炒作,发布利空消息打压股价,收入不入帐致使利润大幅度下降,同时作为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披露。而一旦利空出尽,又出利好消息。

  例如:某公司高管在接受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采访时透露本年度实现利润已超过5000万元,预计全年可以过亿,违反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另一公司对外担保超过3.9亿元,但其中只有3000万元作为临时公告披露,其余仅在定期报告中简单披露,违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有公司利用虚假合同虚增收入,虚增利润和公积金;2004年某上市公司对深圳一公司的持股仅为7.5%,但将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掩盖主营业务亏损的事实;改变合并范围,将亏损的被控股公司以股权已被处置为由不纳入合并范围,导致1800万元亏损未并入;等等。

  5.短期证券投资的违规行为(主要是委托理财、国债回购等)

  根据2004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截至2004年6月末,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涉及短期投资行为的不多,涉及金额也不大。但在短期投资专项调研中发现有41家在2004年上半年度内有短期投资行为,占上市公司总数的将近一半。主要违规问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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