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定期信息披露的截止时点前平仓,在截止时点后又投出,规避信息披露要求,致使部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披露情况相距甚远。
(2)不履行相关内控决策程序。个别公司一次动用7.99亿元申购新股,占期末净资产的50%,但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仅仅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签字即将款项划出,这也表明公司资金存在被挪用的巨大风险。
(3)混淆资金性质进行短期投资。某公司披露以“自有资金”5000万元进行国债投资,但调查发现当时该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基本等于该时点上尚未动用的募集资金,说明其性质实际上是挪用募集资金,且未履行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所需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程序。
(4)以国债投资、国债回购等名义向外拆借资金。部分公司名义上在证券营业部存放资金,进行国债投资,实际上默许证券营业部长期占用该资金,隐瞒资金实际用途获利,并造成无法回收的风险。以国债回购名义拆借资金,造成巨大的资金外流风险。
(5)合并资金帐户,逃避监管。将自有资金帐户与他人资金帐户合并操作,在交易记录中只会显示合并前的交易记录而不会显示合并后的交易记录,以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
(6)短期投资收益“经营化”处理,即将投资收益通过经营性损益科目回笼,以粉饰财务报表。
6.利用公司收购、资产重组实施违规行为
(1)以重组为幌子,制造虚假的重组消息,操纵二级市场股价获利。一旦获利完成,重组也就“无疾而终”,变相编造虚假消息。
(2)通过购买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实质性重组,公司业绩也确实有上升,股价上涨,但是通过内幕消息,提前购买股票套利。
(3)通过关联交易高价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从上市公司套现而不进行披露。控股公司为了掏空上市公司,将一些劣质资产、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高价卖给上市公司,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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