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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存两大争议

  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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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延费用摊销承保费用

  保单取得费用主要包括手续费、佣金、体检费等,其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资本化,作为递延费用,逐期计入损益,比如美国。二是费用化,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我国。

  据了解,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将考虑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第二阶段工作达成的初步结论中提出,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这次印发的准则中,正是规定了保单取得费用采用费用化处理。

  吴志强认为,这一问题将会引起各大保险公司的争议。他解释说,“我国部分保险公司是不计递延费用的。这个准则并没有确定是否摊销一次性的承保费用,实际上,中国也从来没有规定进行递延承保费用。”

  “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国保险业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长,是属于保费高增长的国家,在承保初期,承保业务发展越快,亏损越大,这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市场形象,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再则,目前不少保险公司的经营不善,偿付能力不足,产品厘定费率偏差较大,费率无法抵偿赔款等情况都存在,所以,对于保单取得费用,保险公司希望能继续采用费用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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